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家訴,43,2023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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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妘潔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羅基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1,08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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