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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622號
抗 告 人
即 關係人 吳柏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佳瑾等間,因111年度監宣字第622號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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