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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陳心怡
訴訟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
陳易晨
被上訴人 劉守禮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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