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訴,1722,202309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德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春芬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