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偉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緒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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