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訴,2191,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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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91號
原      告  徐麒峻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被      告  寶揚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怡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26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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