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66號
原 告 詹呂冉妹(即詹通之繼承人)
詹德進(即詹通之繼承人)
詹德煥(即詹通之繼承人)
詹德春(即詹通之繼承人)
詹美瑩(即詹通之繼承人)
詹美清(即詹通之繼承人)
詹德志
莊菊妹
詹益政
詹益安
詹德欽
徐金德
彭茂港
彭茂標
彭茂增
彭信棋
彭雪鳳
彭雪秋
彭茂成
徐元波
徐玉政
徐玉麟
徐陳金
林麗珍
徐鴻偉
徐若罌
徐溱珮
徐漣芳
徐玉潘
徐上妹
陳運忠
薛陳桂珠
陳玲珠
陳莉珠
陳慧玉
王徐鳳嬌
徐煒婷
徐鳳滿
戴瑞梅
戴瑞蓉
謝徐東妹
郭永泰
郭瑞珍
徐睿華
徐婉柔
徐婉秦
徐玉金
張徐鳳蘭
張庭維
張杕安
張秀琴
張寶珠
徐采珍
徐元濱
徐玉汴
徐鈺翔
徐羽霜
葉桂媛
葉桂華
葉斯郎
涂成妙
葉時峰
葉麗環
范粉
范李輝
葉莉蕙
葉莉芳
葉芝秀
葉文夫
葉春菊
林葉月珠
郭振榮
羅文發
羅文旺
羅鳳春
羅美珍
戴韶興
戴韶英
戴韶俊
戴瑞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章律師
翁瑞麟律師
被 告 戴家慶
戴瑞貞
徐明德
徐美玲
徐美雯
徐明智
徐明福
徐美惠
徐珮嘉
葉斯勝
葉斯興
葉淑玲
葉斯源
葉麗雲
葉煥雄
余葉金蘭
郭俊雄
郭駿杰
郭瑞珠
郭振勝
郭美汎
郭玉圓
羅美玲
詹柏青
詹文淑
詹淑萍
詹武添
詹淑敏
詹美華
詹淑燕
詹德祥
黃本渻
胡晏榮
黃兆賢
謝明宏
謝麗娟
莊育明
莊明錦
莊育喜
莊育泰
黃國玲
徐桂煊
徐桂城
徐美華
徐蘭英
趙克強
趙克勤
彭群祐即彭茂紫
彭茂亮
彭秋香
彭秋桃
詹德壽
詹德郎
詹德華
詹靜妹
詹金枝
詹德芳
詹益兆
詹美真
詹德鐘
詹德泉
詹德壬
葉鴻添(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葉瑞煜(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詹耀賢(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葉彩萍(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葉彩蓉(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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