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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鄭汶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林月娥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
上訴人提起反訴,請求確認該債權不存在,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應屬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反訴部分不另徵收裁判費,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8,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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