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訴,588,202401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楊智鈞
李亞文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瑞裕土木包工業即陳盛城


訴訟代理人 楊中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民國112年11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10月2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