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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莊誠德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洋
訴訟代理人 胡玉清
楊明廣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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