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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03號
原 告 林郁倫
訴訟代理人 陳惠芬
胡賓豪律師
被 告 林志明
陳錦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為由,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裁定於上開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因原告陳報上開事件業於上訴第二審後調解成立,並聲請續行訴訟,爰依上開規定將上開裁定撤銷,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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