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重家繼訴更一,1,2024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周烱奎(即小出奎輔)

            周月澄 

            周月玲 

兼上 3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周月坡

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律師
            胡珮琪律師
原      告  Tony Chou(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


            Winston Chou(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

            Hugh Chou(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鄧允愉(小出雅子MASAKO KOIDE之承受訴訟人)

            鄧允快(小出雅子MASAKO KOIDE之承受訴訟人)

            鄧仁守(小出雅子MASAKO KOIDE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邱文祥(周月秀之承受訴訟人)

複代理人    彭繹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主文欄附表一應更正為附表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附表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附表一:被繼承人周耀星所遺財產


存款銀

帳號
金額
附註
分割方法
彰化銀
行總行
活期儲蓄存

新台幣1,953,29
1元
含孳息
新台幣帳戶
次費扣除周
月秀為被繼
銀營業

0000-00-000
00-0-00
承人墊付之
新臺幣50萬
元後,及日
圓帳戶扣除
被繼承人周
耀星之喪葬
費用1,962,
398


後,由兩造
各按原判決
附表二應繼
分比例分
配。
華南商
業銀行
龍江分

綜合儲蓄存

00000000000
新台幣446,490

同上
同上
活期儲蓄存

00000000000
新台幣6,952元
同上
同上
定期儲蓄存

00000000000
新台幣3,980,00
0元
同上
同上
定期儲蓄存

00000000000
新台幣1,029,00
0元
同上
同上
定期儲蓄存

00000000000
新台幣70,968元
同上
同上
定期儲蓄存

00000000000
新台幣413,000

同上
日本瑞
穗銀行
八重洲



活儲存款000
0000號
6,882日圓
同上
(續上頁)
同上
活儲帳號000
0000號
4,236日圓
同上
花旗銀
行大手
町支店
美金活儲000
0000號
5.03美元
同上
同上
綜合活儲000
00000號
0.12美元
同上
同上
美金活儲定

00000000

1,194.5美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2,782.36美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858.52美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371.56美元
同上
近畿大
阪銀行
活儲
156,470日圓
同上
日本郵
政儲金
活儲帳號000
00-00000000

984,701日圓
同上
三菱東
京UFJ
銀行東
中野支

帳號0000000

1,206,263日圓
同上
東日本
旅客鐵
道株式
會社
股份
100股
(續上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