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呂新民
被 告 楊富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頁第一十六行、第一頁第二十二行、第二頁第一十六行關於「○○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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