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原 告 博宇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雯雯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
被 告 新烜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薏婷
訴訟代理人 林敬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9月22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