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桃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正雄
黃賴秀蘭
黃文毅 住○○市○里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黃文遠
黃鈺芬
黃木連
黃氏寶珠 籍設新竹州中壢郡中壢街水尾字水尾 000番地
賴志銘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號
賴志豪
賴可芸
賴秋樺
賴宇豐
賴玉印
賴玉樹
賴玉鳳
賴玉葉
吳承錩
簡科弘
簡科彥
簡科慶
簡科恩
簡科任
簡佳珍
簡佳玲
簡佳娟
簡佳妏
吳家穩
吳碧月
吳金玉
吳燕君
吳鳳玫
林吳玉珠
吳家銓
吳葉甘妹
吳家寬
吳家棟
吳家容
吳淑貞
吳淑娟
吳家隆
吳家邦
吳家郁
吳富美
吳温秀英
吳家偉
黃光月
黃阿日
黃賢隆
吳黃紅棗
黃彩燕
黃茂廷
陳黃玉
黃吳緞
吳祥倉
陳吳秀琴
吳祥銀
廖吳秀英
徐福萬
徐菊雲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
00弄00號
徐牡丹
邱奕鈞
邱耀鋒
邱富美
邱麗美
邱小紋
彭賽垣
邱奕森
邱意芳
邱國洋 住○○市○○區○○○路○段00巷00
弄0號0樓之0
邱美蓮
邱國書
陳邱寶妹
羅賴春美
羅守鉅
羅守銘
羅玉霞
羅富雄
羅富強
鄒永河
鄒春容
鄒永浩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0 ○0號
范鄒秀桃
鄒春容
吳羅桂蘭
莊育權
莊育豐
莊惠雯
莊郁婷
謝清昕律師(徐邱秀琴之遺產管理人)
徐邱桂惠(徐重佐之承受訴訟人)
徐長傑(徐重佐之承受訴訟人)
徐長成(徐重佐之承受訴訟人)
徐素珍(徐重佐之承受訴訟人)
徐榕蔚(徐重佐之承受訴訟人)
徐宥家(徐重佐之承受訴訟人)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1年度重訴字第461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162,5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1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112年12月29日111年度重訴字第46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載被告廖吳秀英,茲依首開規定,將被告廖吳秀英住址更正如當事人欄之記載。
三、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主文第一項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上訴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主文第二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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