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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文通
莊昭賢
百穗工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張素凰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永峰
上列上訴人因111年度重訴字第54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53,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4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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