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亡,48,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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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非訟代理人 施瑩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黃老發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黃老發(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黃老發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將受死亡之宣告。

三、任何人凡知失蹤人黃老發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所知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老發(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自108年1月18日起查無社會生活軌跡,迄今行方不明逾3年,其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失蹤已滿3年,爰依民法第8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宣告黃老發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定有明定。

再按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亦有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可參。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桃園○○○○○○○○○親屬及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112年5月25日移署資字第1120065713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2年5月25日桃社老字第1120050008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12年5月29日桃市殯字第1120002393號、112年6月30日桃市殯字第1120003030號函、黃老發戶籍資料(現戶全戶)、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己身一親等、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完整矯正簡表、通緝簡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7月7日健保桃字第1123042300號函等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黃老發於108年1月18日失蹤之情為真實。

是黃老發失蹤時為80歲之人,其失蹤已滿3年,符合民法第8條第2項所定聲請死亡宣告之要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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