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14344,2024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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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4344號
債 權 人 曾月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澄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提出澄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其他足資認定得向澄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與本金12,210,000元相符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本票等。

註:匯款原因多端,或有可能係借款之清償,甚或係給付貨款、贈與金額等,債權人既未補強其他可互核之佐證,殊難遽認係借款,自難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確有逾本金5,000,000元之借貸關係存在)、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參照),經本院民國112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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