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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4923號
債 權 人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務人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國輝已歿,請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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