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7495,2023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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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495號
債 權 人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容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前項應收款明細表或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影本、000294號存證信函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釋明請請求利息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算之依據,並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18,171元如何計算而來?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經本院民國112年7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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