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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
債 權 人 全明新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漢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胡秉慈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胡秉慈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社區址,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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