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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全聲字第1號
債 權 人 AD000-A110604
住(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王馨儀律師
債 務 人 鄭至宏 住○○市○○區○○○路000巷0號9樓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鄭至宏間執行救助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執行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執行費者,執行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執行救助,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財產,業據其提出執行名義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刑全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為憑,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全字第206號受理中。
今債權人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原本,且未有顯無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執行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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