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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0128號
債 權 人 林彙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淑媛間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經查,債權人固持執行名義即本院112年度家非移調字第5號(即111年度家暫字第227號)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至民國113年1月1日間探視未成年子女,惟本院依職權查知上開案件之本案即本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821號業經兩造成立調解而終結,且債權人上開請求已逾本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821號調解筆錄所載範疇,此經本院函命其限期補正本件請求強制執行之內容,並提出執行名義到院,惟債權人收受合法通知,未遵其補正之,有卷附送達回證在案可稽,堪予認定。
從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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