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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267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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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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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佑信即何佑信即何昱宏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
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佑信即何佑信即何昱宏強制執行,惟未提出對債務人之執行名義正本,其聲請狀所記載之執行名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9952號債權憑證,亦與其聲請狀所檢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24899號債權憑證不相符,該臺北地院債權憑證所載之債務人亦非本件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執行名義正本,該命令已於112年8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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