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82897,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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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2897號
債 權 人 許津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文欣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除法律有免徵執行費者外,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若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以裁定駁回,此觀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104號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89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經查,債權人所聲請之執行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25元暨其利息,故本件應徵執行費1,352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定期命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繳執行費,而該補繳命令於同年9月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查,然債權人於屆期後,迄今仍未補繳執行費,是依首揭規定與說明,本件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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