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90764,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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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076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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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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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許瑞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8591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政存款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經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

又查,債務人之住所係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此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表附卷可查。

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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