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91043,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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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104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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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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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李承煬即李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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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查無財產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暨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現籍設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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