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95193,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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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5193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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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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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周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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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皇翔工程行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新竹縣竹北市,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資料在卷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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