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96293,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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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629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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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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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張宜蓁(歿)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揭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718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經查,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9月1日死亡,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表附卷可查,故債務人既已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民法第6條規定參照),揆諸首揭規定,債務人自無當事人能力,則本件債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是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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