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96477,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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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647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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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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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何昀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褔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33522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經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

又查,債務人之住所係於金門縣○○鎮○○00號,此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表附卷可查。

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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