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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688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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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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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王逸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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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峻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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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逸丞、沈峻詰分別於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二監、宜蘭監獄之勞作金及保管金,惟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係在臺南市及宜蘭縣。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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