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97835,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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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7835號
債 權 人 賴俊良
債 務 人 楊博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及郵局存款資料,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經查係設籍於臺南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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