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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80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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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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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吳聰直
債 務 人 陳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股票與股利及查詢集保、健保、保險資料,已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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