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98118,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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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811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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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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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賴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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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長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臺東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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