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8420號
債 權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債 務 人 尤娃蒂即CHAUYCHAIYAPHUM YUWADI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雇主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及提出之執行名義所載,債務人住、居所位於彰化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