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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8488號
債 權 人 王天俊
債 務 人 楊文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弘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第三人弘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新竹縣湖口鄉,即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
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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