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943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彥勛即林聰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基隆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振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