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林**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