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428號
聲 請 人 七翼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慈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溢春工程行、郭來春、吳正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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