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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461號
聲 請 人 陳美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曾瑞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二、提出相對人德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曾瑞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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