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秋妹
余峻宇
余忠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路精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2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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