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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6號
原 告 黃守儀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被 告 黃耀欽
黃美玉
黃啓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事實理由欄中第一頁第三十行關於「喪葬費用」記載,應更正為「遺產管理費用」;
第二頁第九行至第十行關於「被繼承人林冬琳所遺系爭遺產,准由兩造依附表一(見本院卷第7至8頁)」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黃廖圓所遺系爭遺產,准由兩造依附表一(見本院卷第40至43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至原告請求本院更正附表應「指定」自「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興分行」扣還原告所代墊之遺產稅及代墊費用共267,451元,惟此屬法院衡酌分割遺產方案之範疇,尚非屬誤寫或誤繕,尚無從更正。
惟對遺產分割方案倘有不服,自應循上訴程序救濟,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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