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家繼訴,6,202401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王延禮

訴訟代理人 張志華
複 代理 人 詹立言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 一人
複 代理人 李仲唯律師
彭英翔律師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即
王修榮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訴訟代理人 邱國禎
楊如易
蔡進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