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家親聲,440,2024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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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40號
抗 告 人 黃湘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趙寶貴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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