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日清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150元(即請求金額1,000,000元自111年9月23日至112年3月10日按5%計算之法定利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