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建,30,202309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盧亭臻即景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潘貴文
被 上訴人 駿瓏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博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15日112年度建字第3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萬3,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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