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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56號
抗 告 人 王翁雪
相 對 人 陳西荃
上列當事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9日112年度司拍字第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是真心要還債,等銀行貸款下來馬上還錢,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將原裁定廢棄,駁回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有據,原裁定說明得很清楚,這裡不再贅述。
抗告意旨所陳,跟拍賣抵押物的要件沒有任何關係,其抗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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