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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江海全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高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二、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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