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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秋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未盡明瞭,而有補正之必要。
且本院已於112年8月4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該等事項,該函並於同年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送達代收人,但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爰再以本裁定限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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