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消債更,350,2024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翁珮慈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本院前有以函文命聲請人於文到14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爰再次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2筆土地及1筆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111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0年6月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七、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八、就「聲請前2年即110年6月至112年5月」及「112年6月至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勿以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上之金額列計)
㈠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以利本院審核。
㈡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㈢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
九、是否同意每月必要支出於112年前以18,337元列計;
112年1月起則以19,172元列計?
十、說明聲請人自110年6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